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010年06月28日10:51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则。

  首先,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规则体系的建立具有指导意义。行政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受案范围的确定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都受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其次,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掌握还有助于对行政诉讼具体规范的理解,特别当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不很明确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起到补缺拾遗、指导规范的作用,各方诉讼参加人或法院可以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直接作为诉讼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居中审理,裁判行政争议的权力。行政审判权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首先,行政审判权是我国的司法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外国政府和机关不能干涉或者分割。其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定程序确定自己对某一个行政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不得干涉。最后,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从最初对起诉的受理,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性审查,再到判决执行都要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审判权,既包含羁束的权力,也包含自由裁量的权力。当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须公正合理,不得滥用权力。

  第二,案件审判独立。即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影响。行政审判独立的首要一环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把法官个人的独立等同于行政审判独立,法院集体独立是我国行政审判独立的实质。

  第三,合议庭审判独立。即合议庭在具体办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非依法定程序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在一般案件中,合议庭的裁判即视为人民法院的裁判。因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的第二层次的内容是合议庭独立进行审判,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审判委员会、院长或庭长的干涉。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如果合议庭经开庭审判不能作出判决,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四,审判人员独立。即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议决时,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涉或者指使,独立进行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法官的个人独立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必要条件。

  第五,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同为国家机关,并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行政审判必须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同样,为保证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也要排除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干涉。此外,虽然行政审判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但为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依法进行。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一)以事实为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查明下列事实:第一,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调查这种事实时,首先要查明行政机关自身所调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和充分,查明行政机关的认定方法和结论是否正确。依照行政程序法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必须调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在被起诉后不能也无需补充收集证据。因此,查明行政机关所调查认定的事实就成为作出正确判决的关键所在。第二,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应当进一步查明行政案卷没有真实反映或者遗漏的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此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采取询问证人、勘验检查、调取书证和物证、鉴定以及证据保全等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证据,甚至指令行政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第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裁判本身也需要事实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行政诉讼程序进展情况的事实。必须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为重点,所以,法院要审查的不是原告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而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这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的事实有一定区别。

  (二)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当依据下面三类法律规定:

  第一,行政实体法。包括有关行政机关设立和职权的行政组织法,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

  第二,行政程序法。包括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法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法。

  第三,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判无效。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即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在遇到法律冲突时,还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对此,可以从如下方面认识:

  第一,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12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对于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然也就不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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