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2010年06月28日11:17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从严格意义上说,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与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有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是诉讼执行,自然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规范领域,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应由行政强制执行法加以规定。但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为解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行政诉讼法专门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凡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除此之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不能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权的实现。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就是指后一类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下列特点:

  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是行政机关。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因而它不同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后者虽然实际执行的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转化为司法决定,而不再是一种行政决定。这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的本质区别。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执行人,而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只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成为执行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即使其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申请人民法院可先予执行。

  第五,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它事实上涉及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分工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原则规定和《行诉法解释》第87条的具体规定,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也应予执行。

  3.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享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也属于非诉执行范围。

  (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般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告知履行和强制执行等环节:

  1.申请与受理。与行政诉讼执行不同,有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开始的惟一方式,人民法院无权自行开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般而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不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以及被执行财产状况或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行政机关的申请是否符合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条件。对于符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对不符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为避免被执行人随意对财产进行处分,保证行政职能的实现以及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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