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赔偿范围的含义
司法赔偿范围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针对的问题是国家对什么样的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损害的范围两个方面。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赔偿范围包括积极事项与消极事项。积极事项是指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事项,而消极事项则是指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二)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
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是指界定司法赔偿范围的具体尺度。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是:
1.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有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以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才是错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拘留、逮捕和判处刑罚存在着违法的情况,如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强调“无罪”,受害人有犯罪事实而被拘留或者逮捕的、轻罪重判或犯此罪而被宣判彼罪的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的范围。
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而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即错杀的,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属于赔偿范围。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的,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非法剥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采取限制原则。所谓限制,是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尚无对民事错判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4项规定“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时”,“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时”,属于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属于司法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