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含义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最终解决和确定司法赔偿问题所适用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司法赔偿案件。
1.赔偿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7名审判员组成,设主任1人,负责召集、主持赔偿委员会会议,领导赔偿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的精神,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由3~5名委员,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赔偿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亦可设专职主任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2~5名工作人员。
2.赔偿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以下两类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8条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为:
(1)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的;
(2)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拘留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的;
(3)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
(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无罪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已发牛法律效力的;
(5)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5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他处分的;
(6)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为,已依法纠正的;
(7)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司法拘留、罚款决定的;
(8)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拘传的;
(9)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财产保全裁定的;
(10)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无法纠正的;
(11)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复议、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原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裁定、决定的;
(12)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侵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3.赔偿委员会的管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步骤
1.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1)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2.立案。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1)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范围。
(2)赔偿请求人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3)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4)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5)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6)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