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如对具体犯罪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至于如何具体处刑,完全由审判机关决定。这种法定刑没有统一的量刑幅度,实际上没有提供处刑标准,不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设立、承认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与法治相抵触。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得承认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易言之,当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事实上没有规定法定刑,也没有可以援引的法定刑时,对该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所以,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这种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