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的概念:
本书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B、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D、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数罪并罚;
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B、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
D、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飞行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
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公务用枪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1)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之王(1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