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碍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妨害军人执行职务罪
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
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
按一罪从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同时要注意转化问题;注意不作为的方式
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
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 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 必须双方都是多人,其中一方至少3人以上;
“斗殴”: 不能有重伤以上程度。此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不要求有伤害结果。
法律拟制: 只要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5、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定性
(第 289 条——首先明确聚众“打、砸、抢”本身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对该行为应根据具体危害情形而定不同的罪:即如果致人伤残、死亡 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抢走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 抢劫罪定罪处罚);
6、黑社会犯罪:“保护伞” 并非必要特征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7、传授犯罪方法罪(295 条):注意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8、妨害司法犯罪中容易混淆的罪名:
罪名时空条件主体行为方式
伪证罪刑事诉讼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不限于律师)(1)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的
★妨害作证罪各类诉讼一般主体(1)阻止证人作证
(2)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各类诉讼一般主体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帮助者自己不构成犯罪)
注意:
(1)注意区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条)、窝藏、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349条);
(2)“收购”,包括买赃自用;
(3)事先通谋的,应属于共同犯罪。
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犯罪对象: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裁判;
主体: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