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010年06月28日13:45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注意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区别: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3、军人的范围:――有军籍的、有军事任务的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

  (3)具有军籍的学员

  (4)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战时”

  (1)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2)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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