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最主要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
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即轻法可以溯及既往。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
其三,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第2款之规定)。
另外要注意:
1、“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的适用法律问题;
如果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则只处罚新刑法生效以后的行为。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是构成要件、罪名、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的,追诉时一律适用新刑法(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
2、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实施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 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依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刑法生效 司法解释1 司法解释2
1997年10月1日 A罪 1998 B罪 2000
①司法解释当然适用于刑法生效后的全部时间:即司法解释1公布前的A罪在司法解释1公布后审判的,当然适用司法解释1;当司法解释2替代了司法解释1时,在2000年以后审判A罪的,适用司法解释2。
②两个司法解释发生替代时,如司法解释2公布后,废除了司法解释1的情况下,发生在司法解释1公布后失效前的B罪,在2000年以后审判的,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通过“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
3、累犯的认定。 97.10.1以前犯罪的推3年;97.10.1以后犯罪的推5年
3年
A罪 1997年10月1日 B罪
5年
在97年10月1日以后审判的,对于A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3年的规定,而对于B罪,则适用5年的规定。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没有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