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总结

2010年06月28日13:54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主要集中于引起重大危害结果的领域(限于大纲范围);

  1、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

  过失方法:

  (1)失火罪(2)过失决水罪(3)过失爆炸罪(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5)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代表重大法益的对象:

  (1)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2)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重大安全职业中的过失:

  (1)重大飞行事故罪(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交通肇事罪(4)重大责任事放罪(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危险物品肇事罪(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8)教育设 重大安全事故罪(9)消防责任事故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1)过失致人死亡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I)过失损毁文物罪(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条,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条,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6)医疗事故罪(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渎职:

  (1)玩忽职守罪(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6)环境监管失职罪(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6、军人违反职责:

  (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2)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3)武器装备肇事罪

  7、前后呼应的罪名:

  (1)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 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止失职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4)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六)认识错误问题:

  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①如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 (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不成立故意犯罪,只成立过失犯罪);

  ②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 (幻觉犯);

  ③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一般不影响定性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客体错误、行为对象错误(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非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手段或工具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前三者,基本上遵循这样的一条线索来处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有,则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犯罪故意,则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误差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

  ①对象错误(客体没有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②打击(对象)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打击偏差,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符合说也面临着难题:行为人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认为,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本书赞成数故意说。但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

  例如:张三想杀李四,向李四开枪,子弹穿过李四身体打死了站在李四身后的王五,李四重伤未死。对于王五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法律直接推定张三是间接故意。而不像“具体符合说”那样考虑主观上为过失。

  ③因果关系错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德国学者Weber的概括的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论处。)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再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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