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问题

2010年06月28日14:06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附加刑适用的规则;

  2、罚金刑:

  (1)罚金的数额问题:成年人最低1000;未成年人最低500

  (2)罚金执行中的二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

  注意:减免缴纳并不是减刑,刑法中的减刑仅限于自由刑

  3、没收财产刑:

  (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注意:非法财物只能收缴,不能没收财产

  (2)没收财产刑的方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

  (3)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问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4、剥夺政治权利刑:→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外国人

  (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

  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

  ①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6大自由;

  ③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④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注意:不要混淆第③项与第④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

  ①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是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可以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是剥夺终身;

  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判处的主刑是管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问题;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效力当然施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5、驱逐出境:适用对象和适用机关。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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