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注意: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3)限度条件(同减刑相一致,但同时尚有例外,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条文针对有期徒刑使用的是“执行”一词,针对无期徒刑使用了“实际执行”一语。前者因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内;后者因为是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问题,所以是“实际执行”。换言之,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无期徒刑,实行执行10年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
(4)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注意:这里的10年以上指的是一罪在10年以上,不包括由于数罪并罚而导致执行刑在10年以上)
2、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假释犯的考察(同管制犯、缓刑犯的考察相比较):①遵守法规、服从监督;②报告义务;③遵守会客规定;④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刑法: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各自内容的相互比较
第三十九条 【管制期间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五十四条 【政治权利范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缓刑期间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假释期间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比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五十六条【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五十七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
(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