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原告王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一案,由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判决李某还款115000元。被告于判决后在原告催促下支付了40000元后被告于2009年10月16日因病死亡,原告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登记在被告李某妻子(邓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经调查:该房屋在被告死亡之前即2009年9月24日已经出卖给被告女婿吴某(并且在房产部门作了登记)。原告认为被告此行为是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随多次向法院要求执行该房产 ,但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不成立,无法执行该套房屋。请问:原告王某有什么办法才能够要回欠款?人民法院不执行该套房屋是否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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