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本人是某某酒店的一名酒水员,未签定劳动合同,并与实习生的生份在酒店工作,于08年10月23日递了辞职报告,写明11初要离职.11月1日酒店招来新的酒水员,与我一起工作了3天,11月4日 因有急事本人未说明就离开了酒店,并有半月时间未与酒店联系(本人去了外地).半月后,我去酒店想结清工资,但领导却说我没交接让我把交接工作做完才让我结算清楚....本人知道自己也有做错的地方,破于无奈清点了酒水数量,发现问题及大,酒店里少了许多贵重的酒,发现这一问题后,本人感觉自己成了替罪羔羊.领导并且还说了必须把酒点清我才能结帐.可是我觉得我离开已经有半个多月了,这半个月中任何事都会发生...并且少酒的数量有些惊人,我剩至怀疑这些事是不是自己人故意这么做的..我想请问 这样的情况 是谁对是谁错? 单位不该发工资给我吗? 如果要打官司谁赢的几率会大些?本人去过当地的劳动局,劳动仲裁,他们说这属于劳动纠纷不于受理,这样的纠纷打官司会赢吗? 高分相送~!
法帮网律师解答: 为什么把08年的问题当新问题发出,回答了还有什么意义,网管可不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