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我在一公司从事方案工程师,主要工作是编制技术标书用于投标。公司签订试用期3个月,3个月满,还没有转正的情况下,我因为公司太远,交通不方便,提出辞职,公司同意。离职以后,我发现跟以前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竞业限制(大概意思):1、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从事或经营相关工作;2、员工违反条例,追究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X万;3、员工同意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中有150元作为公司预支的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离职自愿放弃追究竞业限制补偿金。请问一下,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法帮网律师解答: 你咨询的该合同条款条款部分有效,其中关于竞业限制问题约定的补偿金必须劳动关系结束后支付补充款项,在职期间工资不算,如果单位愿意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支付你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该条款有效,但金额一般掌握在原工资的三分之二,太少无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