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理论分析
(一)可撤销婚姻的要件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1) 须有胁迫的故意。
(2) 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3) 胁迫具有违法性。
(4) 须有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三)除斥期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婚姻经撤销,溯及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