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我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有2条,原文1是,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法律规定及公司工资制度执行,初始工资额为770元/月或4.62元/小时. 另一条是,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现在,我的加班是以4.62元的基数算的,我的实际工资34元/小时,我想问律师,公司这样计算加班工资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可以要求补回加班工资吗?
法帮网律师解答: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可以要求补回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