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一、惠州某电气有限公司为了销售其产品,于2004年1月以组织经销商外出旅游并支付旅游费28800元的方式,与经销商从事市场交易,从中非法获利7394.12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94.12元,并处罚款50000元。
二、济南某餐饮有限公司与某啤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5年3月份签订啤酒专销协议,并收受啤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给予的所谓“专卖费”80000元,以增加该品牌啤酒的销量及市场占有率,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上述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行贿受贿两案并罚,对受贿的餐饮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对行贿的某啤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并处罚款100000元。
三、哈尔滨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自2004年底起假借赞助费、促销费等名义,给予药品零售商“好处费”60000元,扩大了其药品的销售量。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