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我是内地人,我女友是湖南的,嫁到香港后现持有“签证身份书”,颁发日期是08年12月12号,她内地的身份也被注销,她老公于几个月前去世,她有两个小孩,如果我和她结婚,我们需要去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手续,还需要特别注意什么吗?如果我们今后还想生孩子,有没有限制呢?
法帮网律师解答: 到双方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我国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