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请问一台早婚早育发两万合法吗
法帮网律师解答:
各地规定不同。
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终止妊娠的而不愿终止妊娠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不终止妊娠或手术后仍然造成生育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胎的,按《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理;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比照《条例》第三十条处理。
(二)应采取而未采取避孕措施或因避孕措施失败造成生育后果的,按《条例》第三十条处理。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前一年度实际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收入的,系指高出所在乡(镇)劳动力平均或县(市、区)职工平均收入的25%及以上。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季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税务部门提供;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出的部门提供。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不明的,其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基数标准,在农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在城市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职工的年平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