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分解:以上四个条文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重视。
1、离婚方式
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对于前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双方自愿;
(2) 对子女问题已作适当处理;
(3) 对财产问题已作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2、裁判离婚的,“应当”调解。
3、离婚的认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4、对第26 条的规定,应作以下理解:
(1) 本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指配偶本人不是现役军人;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
本条规定;
(2) 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 双方合意离婚的,不适用本条。
5、对第27 条规定,应注意:
(1) 女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 另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 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
术后6 个月内,男方亦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