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2010年07月01日08:18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注意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  尔后:  (1) 有协议的,依协议分割;   (2) 达不成协议的,依共同曲有财产分割方法分割;   (3) 应贯彻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2、关于共同债务的清偿,应注意:  (1) 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抽负的债务。  (2)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  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如体育活动  所负的债务,以有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  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抽负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抽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抽负  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铅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抽负的债务,在这些生  产、经营活动中负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债  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4) 对夫妻共同债务,双主负连带的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  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  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3、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交的债务。如因  婚前购置财产且该项财产婚后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  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  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应视为个人债务,但该项约定  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法  律不禁止。  4、对于第33 条规定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应注意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1) 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或虽  有劳动能力但生活出现暂困难。  (2) 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3) 接受帮助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如果已另行结婚,则不同志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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