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哪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

2010年07月02日09:48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述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一、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三、资本的利息;四、所得税税款和地方所得税税款;五、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七、风、水、火等灾害损失有保险赔款部分;八、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九、业务上交际应酬费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千分之三或者业务收入总额千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和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交际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期逐年计算折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生产设备等。但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可以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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