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据以核定征税的法定程序,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起,不论有无经营收入,是否亏损,或是享受减免税,都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这就是全面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1)正常申报。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向地税局(所)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表以及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2)减免申报。按税法规定可享受并经批准减免的纳税人,仍应按照规定申报减免税期经营状况、减免税种和减免税税额、减免性质及批准减免税文号,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3)零申报。当期达不到起征点或当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无经营收入或亏损),也要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4)定期定额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期主动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提供实际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5)延期申报。
按税法规定,经批准同意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其延期后也应按照规定申报,具体内容包括延期税种、延期税额、并递交有关批准延期申报文号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此外,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