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但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另外,如果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在确定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时,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按照该税号适用的税率征税。
如果在进出口过程中税率发生变动,应按以下原则适用税率: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