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在什么情况下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2010年07月02日10:29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下情况为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公司治理知识排行榜
公司治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