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五)按照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