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1——死亡赔偿金,能否“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指出“同命同价”,但法官仍有自由裁量权。
典型案例:何青志之女何源和两个同学同坐一辆三轮车去学校,途中三轮车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相撞,三人同时死亡。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何源是农村户口,其父只得到9万元的赔偿。
律师说法:法帮网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何源与同学不同的赔偿金额便源于此规定。显然,因户籍身份不同造成了 “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象是不合理的。
在新《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下,何源的父母可以获得与其他同学的近亲属相同数额的赔偿。该规定使用“可以”一词而非“应当”,意味着法院可以判决相同的赔偿,也可以判决不同的赔偿。法院在此的自由裁量权是该条款的不足之处。
另外,对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伤残的,是否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伤残赔偿金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需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官来判,而目前城镇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比农村标准的要高1-2倍,所以交通事故有伤残的赔偿诉讼最好请律师代理,想法搞成城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