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2——网络侵权,是否问责网站?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完善了网络空间中的民事权益保护制度。
典型案例:2007年4月,“钱军殴打老人”事件被网友贴在某著名论坛上,几个小时之内,殴打老人的钱军和其妻子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孩子上学的学校全部曝光,许多人发短信给他的妻子,声称要弄死他们一家。网友及网站“人肉搜索”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法帮网律师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建立网络版权制度,但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在网络中遭受侵害则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侵权责任法》完善了网络空间中的民事权益保护制度,此民事权益包含了该法第二条明确的公民18项合法权益。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铁军仅能向公开其信息的网络用户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不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而根据《侵权责任法》,铁军不仅可以以侵犯隐私权对网络用户“人肉搜索”的行为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帖或屏蔽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铁军可以一并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