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在闽侯一家公司工作3个月后被辞退,他愤而状告公司讨要双倍工资。该公司认为朱先生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一口咬定双方只是承揽合同关系。凭 朱先生提供的在该单位工作时的通讯录、工资单等证据,福州市中院近日终审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
未签合同被辞退员工要讨双薪
2008年11月5日,朱先生经人介绍,到闽侯县某仓储公司任电工,月薪3050元。双方一直未签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2月28日,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朱先生向仓储公司讨要双倍工资。仓储公司不同意。双方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对簿公堂。
仓储公司坚称:公司与朱先生之间仅存在加工承揽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公司早就和他签订书面合同了。
朱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仓储公司制作的通讯录,上面明确注明他为该公司的机修组员工,另外还提交了每月工资3050元的工资单,以此证明自己的主 张。
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劳动者诉请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本案中,仓储公司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及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具 有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朱先生提交的通讯录、工资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仓储公司是用人单位,未与朱先生签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 的次日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向朱先生支付两倍工资。该公司主张与朱先生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仓储公司向朱先生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309元。
法官提醒工作证工资单都是证据
据经办法官介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 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 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于劳动者法律意识和能力弱,在起诉用人单位时,往往举证困难。因此劳动者应注意平时收集工作证、工资单等上述相关资料,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