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提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诉前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会驳回申请;同时,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将不会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在起诉前你单位可以以侵权人为被申请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专利侵权的申请,人民法院会及时作出裁定,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