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消费维权 >

霸王洗发露含有致癌物质?责任谁来担?

2010年07月14日18:34    新浪博客    律师楼的故事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霸王以“中药世家”鲜明的品牌差异化定位,一举成长为“中国中药日化领导品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香港媒体《壹周刊》报道,霸王(01338.HK)旗下中草药 洗发露、首乌黑亮洗发露以及追风中草药洗发水,经过香港公证所化验后,均含有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二恶烷。该杂志称,二恶烷是一种工业溶剂,经常接触有可能 致癌。

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BaWang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 Ltd., 简称:霸王集团)称,该公司中草药 洗发水含少量二恶烷是由于原材料污染所致。霸王集团发言人向道琼斯通讯社表示,霸王洗发水的二恶烷含量符合欧洲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安全标准,所涉洗发水的二恶烷含量极低,对人体健康无害。管理层表示,产品出口前,均通过品质检查,并获 广州出入境检疫检验局批准,符合中国及香港的品质及安全要求。

建议相关部门对该等洗发水进行质量鉴 定,作出权威的评测,确定是否含有致癌物质以及含量多少,然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处理。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相关部门检测确定,如果该类洗发液确属含有致癌物质以及含量达到对人身造成损害的程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用明星代言广告,成了各种品牌发展的必然趋势。商 家以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诱导消费心理,从而达到广告目的;明 星不但从中抽取价值不菲的物质回报,而且,也可以增加曝光率、提升知名度。但是,一旦出现虚假广告,明星往往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这种现象值得分析。

  200956,一家媒体报道, 前不久,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王刚、范伟和张铁林为3家 涉嫌加盟招商骗局的网站代言,引起全国上下一片哗然。2009427日,著名打假人林枫在天津将王刚告上了法庭。起因是王刚涉嫌问题按摩产品的虚假代言。接连不断的“代言门” 事件,让人们对明星代言现象的质疑探讨再度掀起高潮。最近,天津老板把王刚告上法庭更是近期发生的“代言门”事件的一大波澜。

 

律师观点:

依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依据过错原则即明星代言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来断定是否应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 任。如果明星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后,对代言的伪劣产品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其代言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浙江黑幼托300平米房挤300孩子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