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香港媒体《壹周刊》报道,霸王(01338.HK)旗下中草药 洗发露、首乌黑亮洗发露以及追风中草药洗发水,经过香港公证所化验后,均含有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二恶烷。该杂志称,二恶烷是一种工业溶剂,经常接触有可能 致癌。
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BaWang International (Group) Holding Ltd., 简称:霸王集团)称,该公司中草药 洗发水含少量二恶烷是由于原材料污染所致。霸王集团发言人向道琼斯通讯社表示,霸王洗发水的二恶烷含量符合欧洲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安全标准,所涉洗发水的二恶烷含量极低,对人体健康无害。管理层表示,产品出口前,均通过品质检查,并获 广州出入境检疫检验局批准,符合中国及香港的品质及安全要求。
建议相关部门对该等洗发水进行质量鉴 定,作出权威的评测,确定是否含有致癌物质以及含量多少,然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处理。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相关部门检测确定,如果该类洗发液确属含有致癌物质以及含量达到对人身造成损害的程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用明星代言广告,成了各种品牌发展的必然趋势。商 家以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诱导消费心理,从而达到广告目的;明 星不但从中抽取价值不菲的物质回报,而且,也可以增加曝光率、提升知名度。但是,一旦出现虚假广告,明星往往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这种现象值得分析。
律师观点:
依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依据过错原则即明星代言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来断定是否应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 任。如果明星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后,对代言的伪劣产品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其代言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