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法律规定及表格

2010年07月15日14:59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在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以随时撤回其申请。专利申请本为申请人的权利,是权利,即可放弃。如果申请人由于对发明创造继续研究开发的结果,发现其原申请专利的技术有重大缺点,或者发现有更好的技术可以取代原来申请专利的技术,或者经过审查发现其原申请专利的技术缺乏新颖性,不可能获得专利,该申请已无必要继续审批,自应允许其撤回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申请日等。申请人如果有二人以上,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撤回的声明中不需要说明撤回的理由,但撤回申请也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可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

    根据专利法之规定,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也可以采用间接的方式。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的三年内对其申请不请求实质审查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因此,申请人可以用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方式撤回其申请。另外,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其申请也被视为撤回,因此,申请人可以用不答复通知的方式撤回其申请。

    撤回专利申请应当自专利局收到撤回申请的声明时发生效力。在申请人以间接方式撤回申请的,法定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原申请被视为撤回时发生撤回效力。专利局对该申请的处理应即终止。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专利申请虽已撤回,但申请的事实仍然保留着。所以,如果原申请是有关主题的第一次申请,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主题向国内外申请专利,而以该申请作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申请被撤回后,对专利局有关同一主题的其他在后申请而言,即丧失了在先申请的地位。但是,如果被撤回的申请在他人的另一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提出,而且已经在该日之后公布,那么申请虽已撤回,如果内容与他人的另一申请相同,仍然可以使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撤回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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