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申请人就其申请的专利内容的书面表达方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据以进行专利审查,进而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的判断依据。完善我国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对于给予专利申请人充分的修改机会,进一步保护发明创造,健全我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均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从专利申请文件的概念、性质与作用出发,阐述了我国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的现有规定以及完善我国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的意义,同时,分析了国外一些知识产权大国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的现有规定,结合我国专利诉讼中针对专利申请文件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揭示了我国当前专利申请文件本身及其修改规则存在着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所应考虑的因素及具体的修改建议。
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概述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概念、性质与作用
所谓专利申请文件,是指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1]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它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这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这些以书面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它形式提交的申请文件就是专利申请文件。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片或照片等等具体内容。
从性质上说,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申请人就其申请的专利内容的书面表达方式,其既是专利内容的书面裁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据以进行专利审查,进而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的判断依据,又是专利申请人向社会公开其专利内容,从而使社会一般公众知晓其专利内容以加快其专利推广应用的文本形式。专利申请文件的这双重属性,决定了专利申请人既要保证专利申请文件充分反映其申请的专利内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了解,确保其获得专利权,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专利申请的的申请日和优先权制度,专利申请人又要确保在其未获得专利权前,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被第三人所知晓或者不被第三人了解到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后,侵犯专利在先申请人的权利。
专利申请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专利审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必备形式要件。具体来说,专利申请文件具有如下几方面作用:首先,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表达了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愿望,当申请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出并被受理时,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启动。其次,专利申请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创造进行专利审查的基础和依据,一项发明创造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以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为审查对象。第三,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完整地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第四、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其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为准,因为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权人行使和维护其专利权的得要依据。基于此,各国专利法都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格式、科学技术术语、计量单位等作出详细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二)我国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的现有规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做了适当限制,要求申请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与范围内主动要求修改。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的不在此列。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修改内容上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但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文字或者文字与附图所直接表达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推理和引申出来的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致使文件中增加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而且也不能从中推理和引申出来的内容,就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这种修改显然是无效的。申请人对外观设计的修改如果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归于无效。第二,修改时间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要求申请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修改,以保证专利审查工作的畅通运行。由于发明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程序不同,因此,申请人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限制,也与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限制有所区别。申请人要求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只能在两种时间内进行:一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后并不会马上请求实质审查。只要未超过申请日三年,申请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种延迟审查给申请人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对其申请予以分析、考察,以决定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因此,当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技术方案确实具有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时,便可以请求实质审查,与此同时申请人对其发明申请的不足已经有充分的认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往往能够一锤定音,可以为专利局进行下一步的实质审查提供一份确定的申请文件,有利于保证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因此,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二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的通知书后3个月内。有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出专利申请后不久就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由于时间短,没来得及发现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错误和不足,所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不可能同时要求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修改权,也为了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审制,初审合格后就可授予专利权,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申请人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修改要求。
除申请人主动要求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工作中发现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较严重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成为授予专利权的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此种情形下,申请人的修改同样不能超出内容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