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案情简介
肖诚是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96年与张岚结婚,婚后二人生活还算幸福,并在98年生育了女儿肖菲。随着家事增多,二人经常发生争执。2002年肖诚出差,偶然遇到初恋情人王某,由于对自身婚姻的不满,再加上情人的善解人意,肖诚和王某旧情重燃,很快二人就走到了一起。2004年,王某随肖诚来到北京,两人租了一间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很快张岚知道了此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肖诚提出离婚。2005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张岚抚养,肖诚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元。判决生效后不久,肖诚就同王某组成了新的家庭。离婚后张岚心情一直不好,脾气越来越暴躁,每次看到孩子去肖诚那里都更加生气,回家后经常拿肖菲出气,打骂她。2006年,张岚发生了车祸,造成身体残废,日常生活不得不靠弟弟一家照顾,肖诚见张岚已无力抚养肖菲,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张岚却死活不同意。2007年,肖诚向大兴法院起诉,要求将女儿变更为由自己抚养,一审法院判决肖菲归肖诚抚养。张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晚报》)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在客观情况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改变的。但如果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与当初离婚时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另一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并且他也愿意抚养孩子,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四种情况属于可以变更的理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的利益考虑,变更抚养关系是有必要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时获得更多的利益,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却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希望和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人的传统观念里,还是把子女当作一种“私有财产”来看待的,在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过多的考虑自己的感情需要,而没有把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减少对孩子心灵的伤害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因素,所以才会发生争夺子女抚养权和为对方探视孩子设置障碍的情况。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双方都能够心平气和的冷静面对,通过协商解决才能取得最好的结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