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给付抚养费 无需再单独支付医疗教育费
【法律咨询】
3年前我与前夫冯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由我抚养,冯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现在,因女儿升入初中,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且女儿身体较差,经常生病。为此,我想要冯某增加生活费,并按票据给付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但冯某称其已给了生活费,其他费用一概不管。请问,我能向冯某索要女儿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律师解答】
你不能向冯某索要女儿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