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期间是否可以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被判刑并不必然引起探望权的中止,并且探望权非经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个人、组织或机关不得中止。因此,缓刑期间仍有权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