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江某,男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9月协议离婚。婚生子陈小某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原告享有探望权,每月探望小孩不少于4次。离婚后原告曾于2007年 10月、12月、2008年1月、3月、4月、6月、9月共计11次探望过小孩。双方在探望小孩的方式、时间上意见不一致,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原告于 2008年11月起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自2007年离婚后,婚生子陈小某随被告生活,双方约定原告每月不少于4次的探望,但被告以各种理由阻扰、推诿,使原告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要求将探望时间定为每月2次,每次1至2天,且探望方式也应做相应调整,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
【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要求的探望权应予支持,原告从2009年2月起于每月第2、第4周德周六探望孩子,探望时间为早9点至晚17点,被告予以协助。但原告要求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予支持。
【评析】
随着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离婚后父母之间就探望孩子的问题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婚姻法》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仍然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问题:
1、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当此项权利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由于探望权是一种实体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单独行使,因此,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2、就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探望权纠纷主要是因离异后的夫妻在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上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法律规定,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异后,关于探望权有一份协议,但是由于双方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3、探望权受到侵害时,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探望权如果由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人为的阻挠,致使另一方在探望孩子的问题上受到精神损害,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了损害。如果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因探望孩子的问题受到了精神损害,那么他就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