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归结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会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该权利。待中止是由消失后,应当依法恢复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