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与父母探望权的比较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立法规定探望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了使未成年子女身心能得以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探望权有两种,一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另外一种是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前一种探望权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是法律赋予父母的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绝对的权利,父母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不容剥夺,法律规定只有父母的探望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时法院才能依法中止父母的探望权。
后一种探望权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父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何时接受探望、以何种方式接受探望。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须经被探望者同意才存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子女的探望权的行使应充分考虑被探望者本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并尊重个人医院,符合被探望者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