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本人是学生,在学校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当时是一位同学租的房子转租给我的,然后我们就作为甲乙方签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条款如下:1.乙方租赁住房一套,租赁期从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7月16日,每月租金280元,一次收2个月,房屋租金260元。2.房屋租赁期间内甲方收取乙方房屋租赁眼睛100元,得房屋租赁期满退还。3.关于水电费用,省去。4.关于家具损坏赔偿 5.乙方在房屋租期不得转租,如有其它事宜甲乙双方协商。 签订的租期4个月,已交了两个月房租及100元押金,因为个人原因,至今尚未入住。现在那同学催我交后两个月房租给他,我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请问可不可以?就是后面那两个月的房租可不可以不交?如果算违约的话,是不是押金不退我,当做违约金就行?另外,协议上也没注明违约责任,那我现不交房租的话,还要承担相应责任么?如果承担责任的话,具体是怎样。。可不可以帮我分析一下啊~~~~~非常感谢!
法帮网律师解答: 建议带好材料直接与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