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子女是否有权干涉?
在80年代初,我曾遇到一件这样的事:一位朋友在地震中折了夫人,身边留下十八大九的一儿一女。这位搞技术的朋友以前很少过问家事,拉扯两个孩子非常吃力。后经人介绍与一位老姑娘成亲,但子女们却接受不了。他们觉得母亲刚刚死去几年,父亲就另寻新欢,实在对不起母亲,自己也感到脸上无光。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兄妹与继母没有话说,直到他们相继结婚后,才与继母的关系变得融洽起来。最近在报上读到一封老年读者来信,说的事与我的朋友经历的恰巧相反。他写道:老伴已去世多年,一位热心邻居给他介绍了一个,相处了一段时间,彼此都觉得合得来,就征求儿女们的意见。起初儿女们不吭声,后来大儿子说: “您找老伴,我们不反对。不过我们是您的亲生儿女,万一您走在她前头,您的房产得留给我们。”其他儿女也很赞同这个意见,表示可以亲自去办理房产公证。
从上面的两个实例来看,儿女们对父母再婚的忧虑,基本上是出于一种情感隔膜和财产继承这两个问题的。就情感隔膜看,未成年的儿女往往表现为感性的喜欢或厌恶,只要继父或继母肯于进行感情投资,一般不会遇到明显的阻力。阻力最大的就是未婚的成年子女,他们没有成家立业,缺乏生活经验,正如俗话所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不能体会父母的心理,尤其是对孤身父亲或母亲的心理和生理需求,更是无法理解,因而常常从个人的感情出发,反对或阻止父亲或母亲的再婚。还有的无意间接受了世俗的心理暗示,对继母更为反感,似乎所有的继母都像民歌《小白菜》里唱的那样,令人不堪忍受,痛苦难奈。有的父母屈从于儿女的要求,只得放弃再婚,给自己造成的精神苦痛却是儿女们无法理解的。
法援解读:再婚是老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父子关系是不可能断绝的,儿子的赡养义务也不能因此而中止。张老汉可以通过居委会等部门与儿子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