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让我走

2010年07月21日16:1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网网友问:我去应聘一家ktv的寒假工…应聘职位是服务生…应聘时他告诉我们每天工作8个小时,但实际却不止…每天都加班做卫生多一两个小时…这样子是合法的么?还有我只想工作一个月满也就是到正月初三…但领班说一定要工作到初七…因为那段时间生意好…如果我硬要有就得自理不给我工资了…而我现在工作了差不多十天了她才这样子说!我觉得很气愤…他一开始招聘时并没有这样子说…也没有说和我签什么合同…请问他们这样子做是合法的么?

法帮网律师解答: 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跟你签劳动合同,你现在工作了十天,还没有一个月,不属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但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你去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开始了。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你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你支付加班费,即便这样,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你们单位不仅强迫你每天加班一两个小时,还不支付加班费,显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你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应得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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