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停工留薪期

2010年07月24日18:51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停工留薪期

  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件中,对一些相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条例第五章对受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所需护理、交通、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规定的比较详细。但在仲裁实践中,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却存在争议。

  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职工被鉴定为七级到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地计算方法和标准。但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当工伤职工受伤后,单位也不管不顾,既不为职工申报工伤,也不通知职工上班。职工也不去找单位,只是收集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有的找单位协商,有的干脆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工伤待遇索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我们知道,职工受伤到申请劳动仲裁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多则两三年,少则也要半年以上。而且往往要跨过年中(即每年的七月一日为限)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时间段。有的用人单位就提出在计算两项工伤待遇时不能适用最近的社会平均工资。比如职工于2008年5月受伤,历经行政复议、诉讼等环节,2009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这时就存在三个不同的计算两项待遇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到底以何为准?争议很大,而且用不同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待遇相差较大。在长达一年半时间里,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受伤职工力所能及的工作,职工也没有主动要求上班。如这种情况,笔者的倾向性意见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尽到通知上班义务,在受伤至申请仲裁之日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这里说的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过期限),在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其自愿提出向用人单位索赔两金,意味着系职工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两金的计算时点应以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为准,即此日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两金。这里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在职工受伤后,不应听之任之,而应主动介入。在受伤职工伤情处于稳定阶段时,可通知职工到单位上班,并告知职工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和相应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如职工仍不来上班的话,责任应由职工承担。仲裁机构也会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予以考虑。

  条例关于停工留薪期是怎样规定的?其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正象以上说到的,很多情况下,职工受伤到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过了相当长时间,造成这种情况,有的是职工的原因,也有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现在问题是,停工留薪期怎么样确定,不同的伤残等级究竟应该确定停工留薪期为多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的人认为,只要不超过12个月就行;也有的人认为,在职工提不出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不同的等级设定相应的留薪期限。如果要凭职工在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来确定停工留薪期,那么这个休假证明就一定得采纳吗?有一些职工因十级伤残而在医疗部门出具了连续十几个月的休假证明,显然超过其实际需要,不符合客观事实。总之,不管怎样,由仲裁机构来确定停工留薪期也不是办法。也有一些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只要职工不能提供休假证明等证据,对停工留薪期待遇不予支持。这样做,其实也不合理。我们追求的应该是客观事实,受伤即要休息,这是常识,众所周知。法院这样判决对职工有失公允,也不合情理。苏劳社医[2005]6号 “关于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条规定似解决了职工受伤后的待遇问题,但这里又带来了问题,就是受伤后至申请劳动仲裁时往往已过去了很长时间,而在这期间,由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特别是等级鉴定,在有些地方往往要拖很长时间,职工也可能对等级不服而向上一级机构提出复鉴,这样由于部门或职工本人原因导致停工留薪期人为加长,难道这期间也要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待遇吗?

  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笔者讲的以上两点也许是工伤赔偿争议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只是想请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定者想的再周到一点,再明确具体一点。在劳动仲裁部门也要和法院取得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以维护好双方的合法利益。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工伤待遇知识排行榜
工伤待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