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据了解,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中国原有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示欢迎。“这给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成为“头牌”提供了条件。
根据以前的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此外,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中国已经基本消失,律师法中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新修改的律师法中则保留了原有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统计表明,目前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其中有9200多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占到总数的70%以上。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办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办法强调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相比较,不同之处就是要求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及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办法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及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办法还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办法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