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性质

2010年07月27日14:15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性质

  第一,的国资所已经基本上全部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的所也是少之又少,

  第二,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位,律师法只是概括了三种形式,国资,合作和合伙.并没有详细的阐述.我曾经看过一篇文章,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描述为"律师依靠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我个人认为是比较贴切的.

  第三.

  A.国资所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B.合作所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C.合伙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3名以上合伙人;

  (4)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以上是北京的规定,是否与其他地方的规定不同请你自行比较.

  第四,<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保险事宜,如在北京,可向北京市司法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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