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6〕139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上述三种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对象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三)享受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三、资金支付渠道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管理
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1.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认定承担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
3.制定年度培训、鉴定补贴经费预算计划;
4.受理并审核培训、鉴定补贴申请;
5.编制上报培训、鉴定补贴决算;
6.管理监督培训、鉴定补贴使用,评估使用效果。
(二)财政部门负责:
1.审核年度培训、鉴定补贴经费预算计划,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
2.复核培训、鉴定补贴申请;.
3.审核批复培训、鉴定补贴决算;
4.拨付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监督使用,评估使用效果。
五、申请补贴程序和凭证
(一)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先由个人缴纳,参加培训后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提供减免费服务的实际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拔给培训、鉴定机构。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同时送审),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的机构 先垫支。经培训后,由承担培训的机构负责填写《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4050”人员、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给承办的培训机构。
(三)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试行采用“培训券”支付方式, 培训券必须与再就业优惠证等证明一同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
六、有关要求
(一)承担培训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政府补贴培训工作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引导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办学,确保政府补贴培训的实效。
(三)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目标组织其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者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培训机构在学员入学时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档案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进行跟踪服务。
(四)承担培训、鉴定任务的机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 1 0日前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已完成培训或鉴定人员的补贴申请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时限均不能超过1 5个工作日。其中代参加培训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机构,要在1 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五)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程序,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六)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