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可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2010年07月30日15:41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法》可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案例】

  我国某汽车销售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一个汽车销售门店,系该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该汽车销售公司设有总经理一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兼任集团公司相关职务。公司没有明确的董事会或董事,也没有其他明确决策或领导机构。李某于某年某月受聘于集团公司,并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固定劳动合同。李某受聘后不久便被派到该集团公司辖下某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后又被派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李某来该汽车销售公司后,每月工资均由该汽车销售公司发放。现该汽车销售公司以李某处理某事不当为由内部决定开除李某,并立即要求李某交接工作并于2日内退出公司宿舍。李某无奈,被迫交接工作后离开了公司。离开时,公司未出具任何开除决定或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问题】

  一、该汽车销售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二、《公司法》是否也应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之一?

  【分析】

  我们认为要解答第一个问题,不仅要理解《劳动法》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而且也需要先解答第二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要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能随意为之,需要法定的理由并行使法定的程序方能解除,否则,应当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不论该汽车公司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和合理合法的法律或规章来开除李某,该汽车公司还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时间要求、经济补偿金要求及通知工会的要求等,但汽车公司却没有遵守这些要求,从这些角度看,公司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作为该汽车公司的总经理,该汽车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还应遵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呢?从《劳动合同法》单部法律来看,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因此该法仅将违反“本法”(即《劳动合同法》)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承担赔偿金的依据,而没有说违反“法律”(指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所有可以作为解除依据的法律)都需要承担赔偿金的不利后果。但同时,这条法律或《劳动合同法》也没有禁止或排斥将其他法律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可见,其他法律也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暂不能以此而主张赔偿金。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解聘经理需要董事会决议,且经理列席董事会。公司如此规定应是出于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聘任或解聘影响到公司的稳定,故而解聘经理不得随意为之。经理不仅是劳动者,而且是公司的高级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我们认为,公司对其的解聘或聘任不仅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对李某的解聘也不得随意为之,不仅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而且也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法》不仅可以作为而且也应当作为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同时,为加强对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良行为的约束、保证公司的稳健运营,我们也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的“本法”改为“法律”,以扩大《劳动合同法》的社会适用性以及与其他法律的配套性。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

  黄杰 律师

  13132043482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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