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网友问:我是深圳市某金融企业员工,近期准备辞职,08年4月与我签劳动合同时,约定如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到其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公司任职或兼职,公司将每月支付我月工资的2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我查询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改)中规定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不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是否仍然生效,而金融企业员工签了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受这个《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保护,我如离职,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公司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平均月工资是否我在企业时的实际所得,因公司工资分为一半未工资,另一半为绩效公司。谢谢!
法帮网律师解答:
应该是你月平均工资的60%左右,做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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