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违法的财产强制措施主要表现为:
(1)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不享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职权,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查封不清点登记、加贴封条,并且由当事人在查封凭证上签字。
(3)不按照法律规定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对扣押财产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易腐坏易变质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应变卖而保存价款。疏于妥善保管而造成财产的变质、灭失的,应当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4)对象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例如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是违法人的财产或虽是违法人的财产但不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产,即构成强制措施对象的错误。
(5)不遵守法定期限。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损坏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